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有没有法律规定

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自己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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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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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属于过错的一种。
判断标准是:
1、是否符合医疗正常行为;
2、是否是医疗水平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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